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价格[2010]915号)-j9九游会真人第一品牌

请输入搜索内容
热门搜索: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价格[2010]915号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04日


国家旅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重新申报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标准的函》(旅函[2010]2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重新核定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向考生收取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组织报名考试的成本核定。
    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考务费标准。国家旅游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部门收取的中级、高级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考务费标准为:中级每人每科16元,高级每人每科30元。
    三、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费标准。国家旅游局向考生收取的特级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费标准为每人2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部门向考生收取的中级、高级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费标准,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国家旅游局收取的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等费用核定。 
    四、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051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主办单位:北京市价格监测中心

j9九游会真人第一品牌的版权所有:京icp备05050919号   京公网安备11011202002462号

邮编:101160   电话:010-55590868   传真:010-55591214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5号

建议使用ie9.0以上浏览器或兼容浏览器

j9九游会真人第一品牌
网站地图